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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广告之化州橘红
第十八号员工
2019-07-06 14:51:00
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表示,广州市面上各种名目的化州橘红产品如果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,那么就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,这在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。
广告法第十九条也规定,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。
“明清贡品”、“久咳必治”、“有痰必化”、“咽炎神效”等内容,属违法广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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